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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银行不得销售“三无”理财产品 | ||||||||
| (2006-06-19 07:58:35) | ||||||||
| 本报记者 王妮娜 北京报道
银监会日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个人理财业务风险警示,要求银行加强对理财业务市场风险的管理,严禁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产品期限、无风险管控预案的“三无”理财产品。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说,近来因客户对个人理财产品投诉而引发的商业银行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不断加大,理财资金投资对象逐步扩大和理财产品结构复杂化导致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策略风险也呈现上升的态势。 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提高理财产品的吸引力,往往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银监会强调,商业银行在为理财产品,尤其是非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命名时,应避免使用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充分、清晰和准确。 理财产品营销手段不规范导致投资者没有充分认识到理财产品的风险。银监会指出,商业银行应禁止理财业务人员将理财产品当作一般储蓄产品,进行大众化推销;杜绝利用搭配销售和捆绑销售进行高息揽存等不公平竞争;禁止理财业务人员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对现有理财产品的广告或宣传材料的内容、形式和发布渠道,商业银行应进行一次全面的合规性审核,并将审核和整改结果报告监管机构。 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传递的方式,明确相关信息的披露方式,以及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各方的责任,以避免使客户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等。(中证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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