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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部委规范房地产交易 严控预售 意在“封喉” | ||||||||
| (2006-07-11 07:44:05) | ||||||||
| 实习记者 费杨生 记者 申屠青南
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称,将在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等方面加强管理,以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收取预定款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在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方面,通知要求,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等预(销)售信息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严禁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时,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应在订立合同前向购房人明示。 通知还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参加展销活动。(中证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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