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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查看自身信用报告须付费
(2006-07-19 09:04:27)
    苏宁:限期完成银行客户信息导入征信数据库

  本报记者 郭凤琳 申屠青南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公布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央行征信中心可以根据借款人、担保人申请有偿提供其自身信用报告,也可以向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授权的单位和个人有偿提供其信用报告。这意味着,借款人查看自身信用报告将要付费。

  《暂行办法》提出,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央行发布的企业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企业信用数据库报送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企业信用数据库提供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金融机构应将当天发生、变化的信贷业务信息于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报送企业信用数据库。征信中心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金融机构在办理、管理信贷业务时,可以向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但需取得被查询人书面授权。

  《暂行办法》还规定,金融机构若出现越权查询企业信用数据库、或将查询结果用于本机构办理和管理信贷业务之外的其他用途或向第三方提供等情况,央行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还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日前提出,下一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要继续做好银行信息采集和核对工作,限期完成银行帐户管理系统客户信息导入企业信息数据库工作。

  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务培训班上,苏宁还提出,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应进一步加大非银行信息的采集工作力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扩大信息覆盖面,拓宽和完善征信系统服务功能。此外,要加大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力度,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为中小企业完善信用、健康发展服务,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苏宁还提出,在严格规范管理的前提下,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将开通个人和企业的查询;扩大支付信息的采集范围,促进各类支付工具的使用,加速社会资金周转;尽力为地方政府政务公开提供方便条件。(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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