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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表决制亟待完善 | ||||||||
| (2004-12-24 09:33:46) | ||||||||
| 商金和
周三,首旅股份在其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首次引入分类表决。而据了解,近期可能还将有10家左右上市公司拟通过中国结算公司网络投票系统召开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表决。至此,中小股东终于有了话语权。 首次分类表决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比例较少,在流通股股东中并不具代表性;二是参加表决的流通股东中,机构投资者占据绝大多数,表决事项的决定权由机构投资者左右。 上述现象说明首次分类表决还没有完全达到预期的效果。为什么绝大多数中小股东不去行使表决权?除按《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要求,增加类别表决的透明度,将公众投资者的表决结果置于中小投资者及媒体的监督之下外,分类表决制还需进一步完善,并尽快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 首先,积极推动电子投票和完善征集投票权制度。在网络投票方式便于各地投资者参与后,是否参加表决的主要决定因素还是持股数量,如通过征集委托投票权可以选派一位流通股股东或其他社会媒体等集中其他中小股民的投票权,并替代行使相互一致的权利,引导中小投资者积极参与表决,以制衡机构投资者的话语权。 其次,《规定》应进一步细化,在细节方面进行完善。《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的最低要求,这样就容易造成只有极少部分公众股股东代表参与决定全体公众股东做出表决的情况。在条款上加上明确的三分之二或50%以上“投票有效基数”的硬性规定,规定社会公众股股东类别表决时,所代表的社会公众股股份比例太低的,应予重新表决。 第三,建立健全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分类表决的相关制度,通过制度建设和创新,规范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分类表决的行权方式,使其投票能够反映基金持有人的主流意愿及利益诉求,使得分类表决真正由社会公众股股东主导。 第四,董事等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在董事、监事选举时采用“累积投票制”,让中小股东有机会选举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让中小股东有机会平等参与公司决策,防止大股东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中证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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