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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业务分类准入和分类监管新模式
(2005-12-23 09:42:59)
  原证券法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制定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将其划分为综合类和经纪类,设定准入的条件和后续监管要求。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初期,作出这种分类和进行分类规范管理,对于防范金融风险无疑具有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和境外资本的流入,现有的分类监管划分模式已不能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的专业化细分和规模化的发展方向。

  新证券法将原有的分类管理的规定调整为按照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证券承销和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类型进行管理,并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根据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类准入条件,例如对经营财务顾问、证券承销和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其中一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其中两项以上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

  随着证券公司清理整顿的展开以及创新产品的推出,证监会和交易所均已开始尝试对证券公司的分类准入和监管。2004年8月证券业协会根据证监会《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了《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创新试点证券公司的评审条件,证券公司只有获得创新试点资格才允许开展集合理财等创新业务。截至目前已有14家公司获得创新试点资格。

  与此同时,伴随权证、ETF、国债买断式回购等新产品陆续亮相,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已开始建立针对不同新产品的业务资格准入和监管制度,并将其作为会员管理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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