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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报首页 > 专题报道 > 新闻专题 > 两法实施 机遇与挑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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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种:递进创新 结构深化 | ||||||||
| (2005-12-26 10:08:18) | ||||||||
| 当前,世界各国交易所乃至金融市场的竞争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已取决于交易品种的创新,许多交易所在品种创新机制上纷纷改革,由原有的单一交易品种的格局转向创新层出不穷、品种不断完善的格局。产品创新向纵深拓展的目标是建立证券市场更完整的基础产品和衍生产品体系,包括期权、指数期货和个股期货等,建立卖空机制和信用交易机制,完善市场功能尤其是对冲风险的功能,拓宽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使证券市场真正成为一个有容量、有效率、有价值的投融资场所,有能力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改变融资结构和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提供市场化的有力支持。产品创新还担负着在包括货币、证券、期货和外汇市场等在内的整个金融体系内建立有机联系,分散风险,提升国家经济和金融抗系统风险能力的功能。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短,自主空间有限,因此证券市场的产品仍相对单一,品种不齐全,产品线不够连贯,已有品种之间的关联度远远不够。新证券法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这为积极、稳妥地推出证券衍生产品预留了法律空间。 原证券法规定只可买卖股票和公司债券两类产品,证券衍生品未被纳入交易许可范围,排除了在国际市场上广受关注的证券期货、期权等品种,使得目前市场品种太过单一。本次将证券衍生品种正式纳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并就其发行和交易授权国务院作出具体规定,拓宽了产品创新思路。 新证券法为产品创新留下法律空间,顺应了市场发展的需要。在“国九条”中就已明确指出,“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对于中国证券市场,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已成为市场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在某种程度上,ETF规模迅速扩张、权证受到市场追捧反映了市场参与者对可交易产品求新求变的趋向。 新证券法的修订给予了证券市场发展空间,证券衍生产品的依法设定,昭示着产品创新被充分重视,反映了立法部门、政府决策部门和市场管理层对证券市场认识的改变和深化。从“国九条”到股改《指导意见》,都明确把证券创新作为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措施之一。(中证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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