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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报首页 > 专题报道 > 新闻专题 > 两法实施 机遇与挑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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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相关审核权将更加明确 | ||||||||
| (2005-12-28 09:32:21) | ||||||||
| 借鉴境外市场上证券发行和上市在审核程序上适当分离的经验,新《证券法》取消了中国证监会对证券上市的行政许可,将证券上市和暂停、终止上市的审核权界定为证券交易所的法定职权。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也由交易所作出决定。新《证券法》还允许交易所根据情况,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就股票上市条件,设定高于法定要求的其他条件,并可以在法定情形之外,补充规定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上证所现已根据新《证券法》的上述规定,基本完成了《股票上市规则》的修订工作,增加了交易所对证券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的审核权,明确了证券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的条件、审核与复核机构和有关程序,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新《股票上市规则》将在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中证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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