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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俊生:对公司章程重要性要有新认识 | ||||||||
| (2006-01-05 08:12:42) | ||||||||
| 首先,对公司章程的重要性要有新的认识。本次《公司法》修订,将“扩大公司自治”作为修订工作的一个指导原则,其具体表现便是任意性规范条款数量大增,使章程自行规定的内容在公司运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突出章程作为公司根本大法的地位,允许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约定章程内容,必将彻底改变当前上市公司章程“千司一面”的局面。
因此,上市公司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做好章程修订工作,增强章程的专业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对公司涉诉数量急剧增长要有思想准备。新《公司法》新赋予了中小股东众多的权利,并根据现代法治理念,在司法救济上引入了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机制,改变了以往中小股东权利受到侵害后只能“用脚投票”,“割肉出局”的被动局面。由于历史上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加之上市公司真正落实新《公司法》新赋予中小股东的权利还需要一个过程和时间,在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后的一段时间内,涉及新《公司法》内容的诉讼数量有可能出现一个“井喷”式的增长。(中证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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