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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希军:以新两法完善治理结构
(2006-01-05 08:12:42)
  新两法健全和完善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新《公司法》体现了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有机结合,将过去许多强制性条款改为任意性条款甚至取消,允许公司章程在很多方面包括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与管理层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进行比以前更个性化的自由约定,使公司经营运作更灵活自主。同时,又对公司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以规范。加强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建设;突出了董事会集体决策作用,强化了对董事长的制约,同时细化了董事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增加了监事会职权,完善了监事会会议制度,强化了监事会作用。

  新两法增强了对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新《证券法》不仅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而且在《公司法》中作出了诸多制度设计,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比如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可以使中小股东有机会选出自己信任的董事或监事,改变董事会或监事会构成。

  天士力将对照两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及时完善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提高公司质量和核心竞争力,提高盈利和对公司股东回报能力。(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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