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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宝泉:新两法规范上市公司运作
(2006-01-05 08:12:42)
  新《证券法》对发行新股条件的规定,满足了不同企业融资需求,对发行新股条件作出调整,强调公司治理结构重要性,取消了过于具体、适应性不够的公司盈利条件、融资间隔期限的规定,而是强调持续盈利能力的重要性,提高了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功能。

  同时,新《证券法》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在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公司收购等关键环节,明确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及其违反义务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在法律层面对其行为进行了规范,以防止其侵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新《公司法》最大特点就是设专节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对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关联交易等作出规定。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两法的出台为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机遇。《公司法》和《证券法》是规范资本市场运行的基本法律,新《公司法》、《证券法》的实施必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环境,对资本市场和证券行业的长远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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