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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积金暂定"限贷一次"
发布时间: 2007-09-05 09:26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获悉,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对公积金贷款政策做出调整,从9月1日起,对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民,暂不批准第二次贷款申请。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8月28日下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各承办银行自9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再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暂不批准办理;夫妻双方有一方曾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再购房也暂不办理公积金贷款。9月1日前各行已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贷款初审和复审的贷款,仍按照原贷款操作规定执行。 

    《通知》还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中的个人还贷能力系数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0.3调整为0.2。9月1日起中心进行贷款终审时,贷款额度将按照调整过的还贷能力系数进行计算,各行送审的贷款也按调整后还贷能力系数计算贷款额度。 

    所谓还贷能力系数,是反映职工公积金贷款本金与职工当月收入的占比情况。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公积金的缴存比例×0.2(还贷能力系数 )×12(月数)×实际可贷年限。 

    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士表示,出台此项政策主要是为了顺应国家对房地产宏观调控的要求,对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行为不予支持。这一调整对月缴存额在400元左右、男30岁、女20岁左右的贷款人产生影响;按照0.2的新系数,他们的贷款额度将降为400/20%×0.2×12×(60-30)=14.4万元。但如果月缴存额达到500-600元,则一般不会受影响。 

    南京墨子不动产公司总经理王小军说,公积金贷款限贷一次,有利于将一些动用公积金贷款炒房的人赶出市场。已经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市民,依然可以每年提取缴存的公积金用于还贷,在签署买房协议一年内,也可凭合同提取公积金充当买房款,不一定要等到退休或大病才能提取。(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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