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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手“大客户”炒房 房产商欠费输官司
作者:宋文明 李鸿光 发布时间:2008-01-22 16:18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市民陈芸(化名)女士与浦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化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由陈女士购买该房地产公司名下的本市镇宁路某公寓多达40套计8层楼面的公寓产权房。因房产商违约未按合同中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和消防工程安装费,被陈女士告上法院,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由房产商支付陈女士物业管理费、消防工程安装费84.5万余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2005年1月10日,40岁开外的陈女士与房产商签订 《房地产买卖合同》,由陈女士以人民币8000万元竞拍取得镇宁路某公寓16层至28层共计11082.35平方米房屋。房产商承诺在合同生效后45天内,将上述地产权证办至自己的名下,在自己取得房地产权证后,陈女士即受让其中8个楼层共计40套房屋,建筑面积约6800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11176元,转让价款共计7600万元(已包含将产权过户至陈女士名下全部税费及其他费用),一次性支付给房产商。该合同还约定,买卖过程中各类税费全部由房产商承担,包括房屋转移占有后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和通信费等费用亦由房产商支付。

    同年2月22日,上述40套房屋产权过户至陈女士名下。但房产商却未按签订的合同履约,陈女士多次向房产商催讨支付物业管理费等,均如石沉大海杳无音信。为此,陈女士支付了从2005年3月至2007年6月间,40套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及安装消防工程的工程款,并于2007年10月19日起诉到法院。而该房产商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法院查明陈女士与该房产商签有包销协议书,陈女士委托该房产商或该房产商指定的第三方包销其名下的40套房屋。此后,陈女士家属与本市某二手房代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该房产商也与该二手房代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出售协议书,并已出售了其中5套,办妥了产权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陈女士要求该房产商支付40套“炒房”转移占有后的物业管理费及消防工程安装费,其中已出售的5套房屋物业管理费计算至产权过户当月,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双方所约定转移占有后该房地产使用中的费用,亦由该房产商支付,不能对抗第三人,遂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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