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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间地价暴涨百倍 屋主见利悔约输官司
发布时间: 2006-11-20 09:16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中山一农民愿赔10倍违约金拿回土地使用权但“如意算盘”最终被法院驳回 

  14年前,以2000元的低价卖掉自己的土地使用权,14年后地价却飞涨到20万元,前后相差100倍!中山市一农民陈某为此悔得肠子都青了,因为土地使用证至今还是自己的名字,便以付给对方10倍的违约金的代价,想拿回自己的土地,双方为此闹上法院。中山市中级法院昨日对记者透露此案,陈某的“如意算盘”最终不能打响,法院判决陈某败诉,并须协助对方办好产权转让手续。

  14年前 2000元低价卖掉老屋地 

  1992年的时候,中山市古镇还不是“灯都”,经济发展不快,房屋价格较低。时年28岁的古镇曹三村人陈某,将自己闲置的老屋及周围的土地转让给同村的张某,面积约66.7平方米,并且价钱很干脆——一口价2000元。1992年2月18日,二人签定了《买卖房屋地契约》。契约签定后,张向陈支付了2000元,陈马上将《契约》中约定的老屋及土地交给张使用。

  当年12月,转让的土地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而使用者仍为“陈某”。据张某称,因陈某将老屋转让给他后,村里通知去领土地使用证,他因此支付了证件工本费50元,之后建围墙围起来,后拆房种菜,后又建了铁棚。到了2004年12月,张某又在转让的土地上改建了房屋。虽持有土地使用证,但奈何证上注明的使用者一栏仍是“陈某”。 

  14年后 地价暴涨百倍屋主反悔 

  在张某买了房后的10多年间,古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于此老屋地理位置好,适合建商铺,地价不断飙升,当年用2000元买的66.7平方米的房地,如今身价升了近100倍,高达20万元。

  陈某看着本属自己的“肥肉”,现在变成别人的,心里很不是滋味,尽管老屋卖了10多年,但他看到这块地的土地使用证仍是自己的,于是打起反悔的主意。“就算我赔上10倍的违约金,我也不卖这个地。”从2004年开始,陈不断地要求张返还土地使用权,愿意赔偿10倍的违约金;张某当然不干,而且从中看到发财的契机,不仅不愿意退还,反而要求陈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双方意见截然相反,矛盾不断升级。 

  今年2月28日,急着要回这块“肥地”的陈某向中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拆除已建好的房屋,退还土地使用权。张某则提起反诉,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定的《买卖房屋地契约》有效,判令陈某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判决 权属虽未变更契约依然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将自己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转让给张某,并由张某使用了多年、改建成房屋,该转让合同属有效。虽因陈某拖延而迟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但该契约依然有效。陈某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主张张某侵权,理据不足,应协助张某办理过户手续。 

  中山市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于1992年2月18日签订的《买卖房屋地契约》有效。陈某与张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看着自己的发财机会“顿失”,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判决,向中山中院提起上诉。庭审中,陈某理直气壮地称,他转让的土地直到现在还未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现在他反悔不想卖了,按照双方当时签订的《买卖房屋地契约》的约定,只要他按卖出的价值10倍返还给对方,就应该能拿回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中山中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李朝涛/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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