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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房标准出台 以家庭为单位认定
发布时间: 2007-12-12 08:46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备受关注的“第二套房”认定标准即将结束各商业银行版本不一的混乱局面,央行和银监会终于给出更加严格的标准答案。昨天(12月11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明确规定:以借款人家庭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无论以前的贷款是否还清,再次申请房贷都不能享受首套房的政策,除非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今后如果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会被各地银行业协会的“黑名单”登记在案,被所有银行拒绝放贷。 

    12月11日下发的补充通知,首次明确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有关负责人表示,从中国国情出发,以家庭为单位认定比较合理,而且也符合我国夫妻财产共有的法律规定,这样既与我国家庭现实一致,又有利于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强化宏观调控。考虑到“家庭”的成员构成有很大区别,作为认定借款人住房贷款次数标准的“家庭”成员范围仅指借款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也按这样的规定执行。 

    此前绝大部分银行都规定,只要把以往贷款结清,再次申请就可享受首套房的政策。现在看来,这样的做法并不符合昨天《通知》的精神。 

    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除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以外,其余已利用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并有贷款记录,不论其贷款是否还清,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贷款的,均按照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这样,既可抑制不合理的需求(包括以贷炒房),又可满足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合理需求。同时,又与《通知》精神相一致,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 

    《通知》还强调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对发生上述情况的借款人和单位,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其所在地银行业协会报告,由银行业协会负责收集上述信息并予以通报,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检查内容。(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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