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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指导:出租抵押房须书面告知承租人
作者:黄涛 发布时间:2008-01-07 13:55 来源:广州日报

    案例:林小姐通过贷款购买一套一房一厅单位,装修后以每月1300元的租金租给外地白领曾小姐。但后来林小姐因无力还款,打算出售该物业以提前还贷。曾小姐认为自己承租期限未到,不能变卖房屋,且林小姐出租之时并无告知其房屋已抵押的事实,现如将房屋卖掉,必会损害自己承租的权利,林小姐必须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对此,林小姐并不愿意赔偿损失,其认为不能偿还借款而需卖房并不是她能预见的事情,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点评:据有关法律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合富置业专业人士提醒抵押房的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需切记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承租人,以免因此而造成无谓的损失。而业客双方在签署租赁合同前,也应将有关情况谈妥,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此外,业主还需注意,如抵押合同已约定需经抵押权人同意才能出租的物业,在出租前切记征取抵押权人同意,最好能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出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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