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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的要求合理吗?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2-13 11:18 来源:市场报
    出租房子到哪里登记? 

    编辑同志:我有一套房子一直闲置,最近准备出租。听说房子出租后要登记。请问上哪儿登记?收费吗? 

    北京市民:赵永刚 

    今年1月1日起,北京市实行房屋出租登记制度。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并填报相关内容。办理房屋出租登记不得收费。 

    另外,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买卖不破租赁”的要求合理吗? 

    编辑同志:我在选购一套二手房时,被前业主告知该房产已有人承租,租期还有9个多月,我以为购买了房屋后就有权随时要求承租人搬离,于是与前业主签订了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在与承租人交涉限期搬离的过程中,承租人提出“买卖不破租赁”的概念,要求继续承租,承租人的要求合理吗? 

    北京市民:王成贵 

    “买卖不破租赁”是一项专业法律术语,具体解释为租赁房屋发生转移的场合,承租人对于该房屋的使用权不会因为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而受影响,买受人仍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此时租赁权的效力优先于买卖双方的转让效力。这是对物权效力的一项限制性规定。 

    根据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承租人提出要求继续租赁的要求是合法的,承租人的利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你只能把房子租到期,或可与承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而无权要求承租人限期搬离。
 
    合理转移不应交纳更名费 

    编辑同志:我在北京西城区有一套公房(平房),房本上是丈夫的名字,现丈夫去世,户口已注销,我去房管局将名字变更为自己时,被告知须交500元/平方米的更名费,40平方米的房子要交两万元。房管局的收费是否合理? 

    北京市民:李玉芬 

    这种情况属于因继承引起的房屋转移登记。如果没有特殊约定,该房产50%的所有份额属于李女士,如果没有其他继承人,她还有权继承另外50%的所有份额。因此,李女士有权携带相关材料如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继承公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的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复印件两份向房屋管理部门要求变更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按照相关规定,该类转移登记不应交纳更名费,仅交纳印花税和手续费即可。有关部门如此收费不合理,李女士可向主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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