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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谈不拢 定金打水漂?
作者:李朝涛 发布时间:2008-05-16 17:05 来源:信息时报

  先交定金签认购书、再签正式购房合同,是目前一手房买卖中的惯例。但买家签认购书后,常因想修改购房合同上的不公平条款,被开发商拒绝,导致逾期未签合同,结果定金被开发商没收。

  记者了解到,此类购房纠纷在广州时有发生。光是广东省消委会记录在案的投诉,就有上百宗,省消委会还曾为此发布了警告。

  但房子要买,认购书要签,定金还是要交。购房者怎样证明合同没签成,开发商也有责任呢?为此,记者采访了经验丰富的房产纠纷律师,教大家几招维权技巧。

  输 没有证据要吃哑吧亏

  去年7月,殷先生在广州南洲路某楼盘预订了一套一百多平方米的房子,按发展商要求交了一万元定金并签了认购书。

  但到签购房合同时,发展商要求必须在房间内完成签署,而且合同不能带走也不能复印。面对合同中众多不平等条款,殷先生要求更改被拒后,要求退还定金,又被开发商严辞拒绝。

  殷先生本来想打官司,但在咨询律师后,得到的答复却是胜算不大。律师指出,如果开发商咬定是殷先生逾期拒签合同,而他不能证明这是双方的责任,最后很可能输官司。想到花钱花时间,还可能输官司,殷先生选择了忍气吞声。

  赢 三万定金失而复得

  2006年底,陈小姐购买中山市的一间商铺时,按惯例先签了《认购书》并付了定金三万。《认购书》上约定逾期不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公司可自然解除认购书,并有权没收定金。签合同当天,陈小姐对合同的一些条款提出异议并要求修改。开放商以合同是范本为由拒绝。直到最后限期,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陈小姐的定金果然被没收,于是她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2007年3月,陈小姐以双方无法就买卖合同达成一致为由,诉请开发商退还定金并承担逾期利息。中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双方签订的《认购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示,合法有效。其后她未能按约定时间支付购房款并签订买卖合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

  陈小姐不服判决上诉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中山中院认为《认购书》属预约合同。陈小姐所交定金属订约定金。虽然《认购书》约定了房屋单价,但对买卖房屋的付款方式、交楼时间、办证时间、违约责任等诸多直接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条款,并无明确约定,需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协商一致达成。而对开发商提供的买卖合同条款样本,陈小姐作为消费者有权拒绝和要求修改。由于开发商不同意修改条款,直接导致合同的最终不能签订,责任不能只归陈小姐一方。因此,判决开发商将三万元定金退还给陈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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