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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定金迷人眼 家装慎签“立项协议”
作者:王炳坤 陈光明 发布时间:2008-05-11 15:43 来源:新华网
  随着眼下进入装修旺季,一种新的行业“规则”让人颇感烦恼:装修公司设置“立项费”“量房费”等名目,变相收取定金。顾客一旦更换装修公司,就会造成定金损失。 

    辽宁省鞍山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日前就接到这样一起投诉。准备结婚的马先生和刘小姐日前与一家装修公司洽谈装修,公司提出可以先派设计师到他们的新居进行丈量和设计。但需要先签订一份“立项协议”,即由顾客交纳800元的项目费,如达成装修合同则免设计费,此800元打入装修费用。 

    马先生和刘小姐觉得这800元日后可作为装修款,于是就在协议书上签了字。没想到看了几次设计图和预算单,他们都觉得不满意,于是提出要换一家装修公司。可这家公司称“项目费”就等于定金,他们不向马先生返还800元的项目费。 

    鞍山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变相让顾客交付“定金”,近来在装修行业已成为一种“潜规则”。如果装修公司明码收取定金,多数顾客会因为了解定金的性质而不签订合同,因此纷纷出台“立项费”“量房费”等名目代替。 

    对此,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慎签“立项协议”,当装修公司提出让消费者交纳“立项费”“量房费”等名目款项时,消费者在协议上一定要详细写明双方责任,尤其是在达不到消费者提出的设计要求的情况下,标清如何界定责任归属、如何返还预交款项等事宜。如双方无异议,自愿签订了协议,那就具有约束力。一旦约定此款项为“定金”,则很难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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