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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委:境外个人购自住房不能随意出租
发布时间: 2007-02-06 09:08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据《新京报》报道,前日,北京市建委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通知规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住商品房后,不能随意出租、转让。购买非自住商品房的,也必须按照“商业存在”的原则进行交易,从而遏制了境外热钱炒房的行为。 

  据了解,为了防止境外热钱炒房,去年7月20日,北京市建委给开发企业下发了紧急通知,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暂定只能购买一套住宅。 

  北京市建委前日表示,去年7月21日前已签约(认购)的商品房进行预售登记和权属登记的,按原规定执行。对于购房的情况,交易权属管理部门将通过全市统一信息平台的交易权属管理系统,验证其购房情况。所购自住房的面积则未加限制。对于境外机构可以购买房屋的套数,此次未作规定。(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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