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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发行上市 审核业务指引发布 强化发行准入监管

朱琳娜 徐蔚上海证券报
    4月22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审核重点关注事项》(以下统称“指引”),对公司债券审核中的重点关注事项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作了具体规定。  
    指引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理念,主要关注公司债券发行人四方面的重点事项。一是明确发行人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要求,重点关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负面舆情、严重失信行为,以及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非经营性往来、大额对外担保、股权结构不稳定等情况; 
    二是细化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要求,重点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债务结构和债务篮子不合理、债务过度激进扩张、大额资产受限、现金流或盈利缺乏稳定性,以及财务指标明显异常等情形;  
    三是强化对偿债能力偏弱的发行人的准入监管。对公司债券存量规模大且存在显著兑付压力、缺乏可持续经营能力且严重影响偿债能力、母公司单体资产质量较低的发行人,要求其审慎制定公司债券申报方案;  
    四是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重点关注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的核查工作以及执业质量评价记录情况。指引要求主承销商提交承销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近两年内承销债券违约情况,对存在严重负面执业记录的,将对其申报的项目从严审核。此外,指引编制了主承销商关注事项核查对照表,对审核重点关注事项进行归纳和提炼,方便主承销商逐项对照核查,提高债券审核效率。  
    上交所表示,下一步将继续优化标准、严格程序,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人依法融资,严肃处理债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好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以高质量发展理念推进债券市场的投融资平衡。  
    深交所表示,今后,一方面将不断总结市场经验,提升业务规则可操作性和监管透明度,建立常态化专题培训机制,强化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合规意识,加快构建各类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勤勉诚信的良性发展生态链;另一方面,将在前期“申报即纳入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强化自律监管措施,完善对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的追责机制,不断健全债券信用风险防控的全链条工作体系,牢牢守住债券市场风险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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