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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锁定期后可出售的5%如何理解 | ||||||||||||||||||||||||
| (2005-11-17 08:07) | ||||||||||||||||||||||||
| 自股改专题报道版面开设以来,广大投资者就股改中涉及的法律、金融等问题与我们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其中的一些问题不仅与投资者自身的权益密切相关,同时也直接关系着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为了帮助更多的读者解除疑惑,现开辟《股改热线》栏目,对一些比较普遍的问题,约请业内人士进行解答。欢迎读者朋友继续通过电话、传真、Email等方式就股改中的疑难问题与我们沟通。
股民付先生来信问: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作出如下规定,“持有试点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注:锁定期一年),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关于中国证监会这一规定如何理解的问题,我们先后咨询了北京市证监局、上海交易所、上市公司和股改保荐机构,以及我们所在的证券营业部,归纳起来有三种解释: 1、以超过总股本5%以上的全体非流通股东为单位,锁定期后按不超过总股本的5%的股份,大家按比例分配进行流通。(北京市证监局、证券营业部的解释) 2、以每一个超过总股本5%以上的非流通股东为单位,锁定期后可以出售不超过总股本的5%的股份。(中国证监会股改办、股改保荐机构的解释) 3、以每一个超过总股本5%以上的非流通股东为单位,锁定期后可以出售不超过自己所持股份的5%的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解释) 三种解释最终的流通情况完全不同,这关系到锁定期后二级市场的流通压力,所以也就关系到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我们希望通过贵报的探讨,给投资者一个合理的解答。 中银律师事务所 喻永会 李志强答: 对上述问题理解的分歧实际上表现在两个地方:第一,锁定期后可以出售不超过5%的股份的股东是每一个“总股本5%以上的非流通股东”还是全体“总股本5%以上的非流通股东”总共才可以出售不超过5%的股份;第二,锁定期后可以出售不超过5%的股份是指“总股本的5%”还是“非流通股股东个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5%”。 从字面含义来看,我们认为第二个问题不存在歧义。其表述是这样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争议产生在“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其究竟是指“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比例”还是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我们认为,这里面的“该公司”只能是指“上市公司”,“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也就是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而对于锁定期后可以出售不超过5%的股份的股东是每一个“总股本5%以上的非流通股东”还是全体“总股本5%以上的非流通股东”总共才可以出售不超过5%的股份,规定比较模糊,真实含义也的确难以确定。从证监会作此规定的意图来看,主要是为了缓解锁定期后二级市场的流通压力,也有利于投资者的准确预期。如果锁定期后全体“总股本5%以上的非流通股东”总共才可以出售不超过5%的股份,那么问题就出来了。首先,锁定期后的出售限制不包括总股本5%以下股东,那么总股本3%的股东可以出售其全部股份,而总股本5%以上股东却很可能可以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总股本的3%,这显然对为获取流通权付出更大代价的总股本5%以上股东是不公平的。并且,从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来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通常掌握上市公司30%以上甚至50%以上的股份,全部总股本5%以下股东所持总股本比例不会太大,因此,限制总股本5%以上股东锁定期后的头两年出售股票总数在5%以下,这两年全部非流通股股东上市流通的股票比例也就非常之小,换句话说,二级市场的流通压力的释放就基本上留在锁定期后的第三年了。 而理解为锁定期后可以出售不超过5%的股份的股东是每一个“总股本5%以上的非流通股东”,则问题全部迎刃而解。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通常掌握上市公司30%以上甚至50%以上的股份,总股本5%以上非流通股股东总数非常之少,锁定期后的头两年二级市场的流通压力不会太大,相反,二级市场的流通压力将逐步有序释放。这无疑是符合管理层意图的,这也正是我们所期待的。 因此,我们认为,正确的理解是每一个超过总股本5%以上的非流通股东,锁定期后十二个月内均可以独自出售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股份。(中证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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