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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出台
发布时间: 2007-07-03 14:25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记者近日从国防科工委获悉,经国务院同意,国防科工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一是有利于打破行业、军民及所有制界限,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科技和经济力量进行国防建设。二是有利于军工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军工企业内在活力和自主发展能力,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三是有利于军工企业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军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指导意见》指出,力争用几年的时间,使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基本完成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推动军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打造管理高效、机制灵活、决策科学的新型军工企业,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和风险制约机制,使其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指导意见》要求分类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对关系国家战略安全等少数核心重点保军企业,必须保持国有独资。对从事关键武器装备总体设计、总装集成以及关键分系统、特殊配套件生产的重点保军企业在保持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可实施股份制改造。除上述两类企业外,对从事重要武器装备生产的其他重点保军企业,根据承制武器装备的重要程度,可实行国有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的股份制改造,鼓励引入境内资本和有条件地允许外资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指导意见》规定要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制度建设。国家将为实施股份制改造的军工企业在军品市场准入、承担军品任务、投资、军工设备设施管理、税收和土地使用等方面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规环境。对股份制改造后符合条件的军品生产企业,国家将继续发放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国家将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军品科研生产的公平市场环境,以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杨傲多/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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