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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投入有望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
发布时间: 2007-08-28 14:19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今天首次审议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将创新投入等纳入了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范围。

  草案规定: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范围;为了进一步促进企业科技进步,草案还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应当通过制定产业、财政、能源、环境保护等政策,引导、促使企业淘汰技术落后的设备、工艺,停止生产技术落后的产品。 

  除此以外,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还对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作了另外两方面的规定: 

  一是对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实行优惠政策。草案规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的企业,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草案同时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可以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研发设备可以加速折旧。 

  二是为企业技术创新获得资金提供制度保障。为了促进企业科技进步,除规定人才、科技仪器设备、信息等方面的保障制度外,草案还为企业获得资金建立了若干制度,规定:国务院设立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草案同时规定:国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基金,为企业自主创新与成果产业化贷款提供贴息、担保;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国家鼓励的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国家建立和发展促进自主创新的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等予以引导。 

  为整合科技资源,草案规定,中国将建立配置、整合科技资源的协调机制,建立整合科研机构和实验室的制度,并且建立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 

  关于上述共享使用制度,草案规定: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基地和科学技术文献等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系统,在依法保密前提下,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分布、运用情况。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以及使用情况,并根据使用制度安排使用。 

  同时,从有利于科技资源的使用出发,草案还规定了管理单位与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草案规定: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不得侵犯科学技术资源使用者的知识产权,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中国新闻网/孙宇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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