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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东“超限”减持首单现身
发布时间: 2007-09-07 09:52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中国石化成为首家获批“超限”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 资料 图
  由于旗下企业累计减持南京水运股份达5%以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化”)近日成为自《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来,第一家因此而获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的公司。

  南京水运今日公告称,公司近日从中国石化处获悉,中国石化出售所持南京水运剩余股份的方案已报经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其将通过证券交易系统择机实施减持。

  据了解,2003年9月30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4家下属企业将所持有的南京水运股份共同委托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集中统一管理,行使提名董事、委托股权代理人等除收益权以外的其他所有股东权利。上述股份自2006年12月20日限售期满上市流通。上述24家股东在减持前合计持有南京水运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72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48%。

  南京水运今日的公告披露,截至目前,中国石化下属企业累计出售公司股份 4492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8.42%,尚持有3237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06%。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由于中国石化下属企业在一年内累计减持南京水运股份已超过5%,此举故需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据了解,中国石化也是自《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第一家因此获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的公司。

  市场人士分析,中国石化之所以在短时间内大幅减持所持南京水运股份,很大程度上应该与国务院国资委所要求央企必须做强主业、剥离副业的政策有关。(彭友/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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