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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重启国企上交利润制度
发布时间: 2007-09-21 09:55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1994年税制改革之际,中国政府为了“激励企业改革和发展”暂停了向国有企业收缴利润,13年后,随着国有企业总体走出困境,中国政府宣布将重新启动国企向国家上交利润政策。 

  国务院日前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决定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7年起进行试点,2008年开始实施。 

  针对这一新出台的《意见》,财政部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近年来,在国家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下,国有企业总体上已走出困境,步入正常发展轨道。但由于一些企业仍存在盲目投资、重复建设问题,并且不同行业企业之间国企利润水平差异较大,影响社会公平。因此国家适时出台政策,向国有企业收取投资收益。 

  财政部统计显示,2006年,国有企业实现利润达12193亿元,税后利润达6252亿元。今年上半年,在钢铁、石化、机械、化工、电力等行业的强力带动下,国有企业实现利润7535亿元,同比增长31.5%。 

  国务院出台的《意见》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政部官员说,国有企业、国有股权是国家投资形成的,国家作为投资者理应收取投资收益。《企业法》规定:国有企业应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因此,国有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是其应尽的义务。 

  世界银行中国代表处民营部门发展首席专家张春霖20日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说,中国启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反映了实施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意图,正如国务院 《意见》中所说,“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集中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国资委副主任邵宁曾表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立后,国家可以把不重要的企业股权卖出去,使重要企业能够有资金进入,困难的企业则可以在改革成本的支持下退出,中央企业的资源配置将得到进一步优化。 

  对于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安排,国务院《意见》指出,将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对于此前争论不断的国企上交利润比例问题,财政部明确,上交比例将采取区别不同行业适用不同上交比例的方式。从既有利于继续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又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出发,综合考虑企业自身的改革发展需要,上交比例将按“适度、从低”原则确定。 

  财政部透露,近期将根据《意见》,拟定具体的上交比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正式公布实施。 

  此外,为配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实施,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财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同时,财政部还将根据预算编制需要,修订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韩洁/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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