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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规范金融国资产权交易
发布时间: 2007-10-25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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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出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内人士称《办法》为即将出台的《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的配套文件,这标志着财政部门在加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完善制度建设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办法》将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金融国资转让过程问题多
财政部此前曾表示,目前金融国资在转让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比如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缺乏明确的规定、转让价格的确定缺乏依据、产权转让监管职责划分不明确等。而后股改时代的变化也要求监管者作出适时的反应。
而前几年国内大型银行纷纷引入海外战略投资者,外资入股溢价屡创新低,几年以后外资在中国金融股身上享受暴利的现象也引起业内的反思。关于金融国资是否贱卖的争论一度引起国内极大的关注。这种背景下,财政部表示要严格控制金融国资的协议转让行为。
公正客观评估金融国资
据财政部相关负责人透露,《办法》充分考虑了金融行业和金融资产的特点,有利于完善国有金融企业的内控机制,严格工作程序,堵塞工作漏洞,减少行政审批,更好地从源头上防范金融风险,预防金融腐败,充分发挥评估机构的作用,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办法》明确了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金融企业、财政部门和评估中介机构的职责、评估事项、评估核准和备案的程序、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该办法适用于在境内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资产的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和担保公司。
《办法》要求,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制度,完善档案管理,加强统计分析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通报。同时明确,对金融企业在资产评估中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经济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资产评估机构或人员在资产评估工作中违反规定的,将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金融国有产权交易须进交易所
而早在两个月前,财政部已着手对《暂行办法》征询意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金融类企业是指取得金融许可证的企业,以及以投资金融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控股(集团)公司;同时《暂行办法》还将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区分为非上市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股份。《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应由转让方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征集意向受让方;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拍卖或招投标的形式,公开竞价产生转让价格。
北京产权交易所总裁熊焰日前透露,《暂行办法》可能在11月出台,该办法将要求所有金融类国有产权进产权交易所交易,而金融坏账也在强制进场交易之列。
《暂行办法》规定,在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财政部门发现转让方、标的企业和受让方不履行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可要求转让方立即中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如果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陈家林 李乾韬/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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