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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利润分配须上报国资委
发布时间: 2007-11-01 14:22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为规范央企财务决算管理,国资委10月29日晚上下发通知指出,各中央企业的集团母公司、所属上市公司等的利润分配须上报国资委。

  国资委下发的《关于做好2007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备案工作的通知》称,各中央企业应将2007年度全部子企业的名称、资产总额、控股比例、管理级次以及是否纳入当年度财务决算合并范围等情况报国资委备案。

  此外,各中央企业应当将集团母公司、所属上市公司以及其他重要子企业的利润分配与弥补亏损预案,在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国资委备案。备案内容主要包括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其中拟向股东分配股利的,还应当详细说明具体股东名称、法人股东的经济性质、所持股权比例、利润分配比例等。而对于2006年度企业实际利润分配情况与上报的财务决算报告存在差异的,应当详细说明差异金额及其原因。

  据悉,早在9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指出,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8年开始实施,2007年进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收取部分企业2006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其中,今年10月起,155家中央企业及所有烟草企业先向财政部上缴红利。(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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