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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考核新规“精”字当头
作者:李雁争 发布时间:2008-02-26 09: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昨天从国务院国资委了解到,2008年起,央企业绩考核新规定将突出“精准”原则,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越接近,越有可能在考核中得高分。

  来自国资委的信息显示,第一任期中,有少数央企为了获得较高的加分,上报目标值时留有较大余地,致使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偏差较大,影响了考核的准确性。针对这种现象,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曾在“中央企业第一任期业绩考核表彰大会上”承诺,将在第二任期中修订考核办法,“使老实人不再吃亏”。

  国资委是在《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简称“规定”)中提出以上要求的。《规定》提出,企业利润总额目标值比前3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6分。

  其中,目标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20%(含)以内的,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5分;低20%-50%的,超过目标值时最多加4分;低50%(含)以上的,超过目标值时最多加3分。 

  而在现行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简称《考核办法》)中,国资委仅要求,企业负责人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6分。

  关于净资产收益率,《规定》提出,目标值比前3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的,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其中,目标值比前3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20%(含)以内的,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7分;低20%-50%的,高于目标值时最多加6分;低50%(含)以上的,高于目标值时最多加5分。

  而在现行的《考核办法》中,国资委仅要求,企业负责人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

  国资委人士要求,在行业对标的基础上,中央企业负责人应该自加压力,提出富有挑战性的目标,将企业指标完成值和目标值的偏差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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