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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阳光交易”
作者:韩政 发布时间:2008-03-17 17:30 来源:海口晚报
     今后,凡是属于海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和资产置换的,都应当进入海南产权交易所公开处置。近日,经海南省政府同意,海南省财政厅印发了《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海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进行了明确规定。

    为了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海南省财政厅要求出售、置换单位应当到省国资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通过拍卖、招投标、电子竞价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出售、置换。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在国有资产处理中,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将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对违反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处置收入不上缴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据海南产权交易所负责人介绍,以前,海南省只规定企业国有资产必须进场交易,这次规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还是首次。目前,江苏、北京已有类似的规定。目前,该所根据要求,加紧制定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场交易相关配套文件,以达到程序到位、规范处置、服务至上的要求,促进行政事业资产阳光处置和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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