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昨日公布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
财政部指出,制定办法是为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
《办法》要求,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并进行可行性论证;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中央级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进行公开处置。
《办法》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同时,明确了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批程序。
中央级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办法同时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在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情况时,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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