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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国有产权禁止十种行为
作者:任金如 发布时间:2008-05-29 09:43 来源:安徽市场报
    从6月1日起,安徽企业在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操作,企业在国有产权转让中,将禁止十种行为。这是记者昨日从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局获悉。

  受禁止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有:未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转让的;转让方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参与收购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或者转让标的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参与制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转让方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失真,或者未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恶意串通,低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转让方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的工资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转让方未按规定处理债权债务,违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或者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应当禁止的其他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举报。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转让方、受让方如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将要求转让方终止转让活动,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裁判转让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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