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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对外出租须经财政部门审批
作者:任学光 发布时间:2008-07-23 10:09 来源:燕赵都市报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以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担保。”日前,市政府下发了《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办法》指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公共)财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对外出租的、出借的,须事先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收入、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担保取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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