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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国企怎么可能置身事外
作者:倪小林 发布时间:2008-08-04 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谁也没想到,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8月1日正式实施的当日,就有四家企业依据《反垄断法》起诉质检总局涉嫌行政垄断。可见,一旦法律生效,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作用,也就同时产生效用。

  不过,对这部历时13年才修成正果的新法,不同性质的企业反应却有着极大差别。有媒体报道说,《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之前,前往相关机构咨询新法各项细节的企业几乎都是外资企业,鲜见国企身影。此情令人生疑,难道国有企业在经营中不会涉嫌垄断行为?还是国企自认为有天然的市场优势,即使涉嫌也不会受到制裁?或许是巨无霸微软公司成了新法实施后第一被起诉企业包含了太多的内涵,更具有相当的象征意义,所以有人主观认定《反垄断法》主要剑指跨国公司,主要针对那些外来的强势公司。因此之故,国企们心态很淡定。假如这种“淡定”是因为国有企业面对市场竞争胸有成竹,完全自信自己的行为与新法不冲撞也罢,不过笔者担心,如果国企对《反垄断法》的淡定更多只是事不关己之意,事情就不太妙了。

  那么,国企的这种漠然是从何而来呢?既然任何企业在新法面前一律平等,不积极和不关注只有两种可能性,一是原本自己就处在市场的“特殊地位”,也就是天然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不用有所反应;一是对市场竞争的残酷依然抱有幻想,认为依然可以在法律面前我行我素,不会有所反应。

  面对国企的淡定,法律专家很严肃地指出,反垄断,国有企业不可能置身事外。笔者以为,如果把《反垄断法》实施看得如此简单,是对这部法律的精髓缺乏深刻理解。很明显,《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有利于保护竞争支持企业发展。由此看来,新法律不可能仅仅剑指某一类企业。那些已经长期受到关注的垄断行业的过高收入问题、垄断经营者政企不分等等行为,都属制裁范畴。

  在国内市场,能够列入垄断行为的事例还有很多,只是长期以来有的国有企业已经把垄断行为变成惯性行为,因而察觉不到问题的严重性。分析一下国家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查处的价格垄断案件,呈现以下3个特点:涉及行业广泛,违法主体多样;行业组织牵头,重点企业主导;串通手段直接,违法行为典型。这些案件的涉案企业既包括国际知名的跨国公司、对国计民生影响重大的大型国企,也包括行业组织、协会,还包括规模较小、只在特定区域内有影响的中小公司、合伙企业,甚至个体工商户。从价格垄断违法一种现象就可见,那些淡定自如的国企,不过仍然在凭着惯性思维和习惯性路径在估计《反垄断法》出台以后的市场环境。这实在是很让人忧心的。

  正如参与立法的专家黄勇先生所言:在中国很多经营者对此认识不足,不仅仅是个别企业法制观念薄弱的问题,而是市场环境中企业竞争文化缺失最突出的表现。当然,也涉及国有企业更深层面的产权改革是否彻底,企业的责任权利是否对称等等。假如国企以为《反垄断法》事不关己,将注定无法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中继续淡定下去,更不可能自如应对越来越开放的市场和残酷的竞争。因为,较真的人一定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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