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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国资委负责人就《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作者:商文 发布时间:2008-09-11 08:4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国务院国资委10日发布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相关负责人就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本报记者:请介绍一下出台办法的主要目的。

  相关负责人:出台办法的主要目的:一是通过明确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工作职责以及责任追究的范围与程序,使得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章可循,国资委将以此为依据组织开展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为出资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提供制度保障。二是通过明确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形成的损失要依法追究责任,有助于增强企业资产责任意识,完善资产管理责任制度,推动企业经营管理者正确履行职责,层层落实资产经营管理责任。三是通过明确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各类情形,推动企业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章建制,改进管理和堵塞漏洞,规范经营行为,努力防范和减少经营管理中的资产损失。

  本报记者:认定资产损失是追究责任的基础,请问如何认定资产损失?

  相关负责人:认定资产损失应当依据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包括政府部门的书面文件、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结果、企业会计记录及内部证明等;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损失分类分项进行认定。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

  本报记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过程中难免产生损失,应如何界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范围?

  相关负责人:办法规定对于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过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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