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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本企业股权
作者:王婷 发布时间:2008-10-09 08:45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国资委昨日发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

  《意见》要求,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关联企业指与本国有企业有关联关系或业务关联且无国有股份的企业。《意见》明确,严格限制职工投资上述类型的关联关系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与本企业有其他业务关联的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 

  若国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或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应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意见》还要求,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应自本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

  业内人士表示,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但由于目前缺乏统一的规定,操作不规范,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国资委出台相关规定有利于防止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职工持股进行利益输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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