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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资产损失问责建制
作者: 发布时间:2008-11-17 09:44 来源:上海国资
  如果造成资产损失,等待资产损失责任人的有 3 种处罚 : 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 

  2008年10月1日 起,《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追究办法》)开始施行。这是国资委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对央企及其独资或控股子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进行规范。 

  “ 这传递出一个强烈的信号,那就是国资委要求央企经营者对其经营行为负责。 ”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部部长王志钢对《上海国资》说。 

  王志钢表示,国企的经营管理人员经营国有资产,就必须对其负责,且应该权责利相匹配。在企业赢利时,经营者可以获得股权激励等收益;那么,当企业由于经营者违规而造成损失时,理所应当地应该为损失承担责任。这也显示了国资委在不断地完善对国企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 

  《追究办法》分7章,共44条,分别对国资委和央企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央企资产损失认定、责任追究范围、责任划分和处罚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 

  央企的资产损失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2003年国资委组织开展了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清查处理了以前年度形成的各类资产损失。当时181家中央企业中,40家企业总资产损失超过10%,另有40家企业总资产损失超过了20%。2005年对当时169家央企的清产核资结果显示 , 总的资产损失高达3521.2亿元。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说,从资产损失形成的原因分析看,多数是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或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因此,通过制度和责任约束尽力减少违反国家规定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形成的损失,成为《追究办法》的初衷。 

  为此,《追究办法》明确了国资委与中央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职责。并从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担保、资产转让和改组改制、资产保管维护、内控建设、信息披露等环节界定了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10类50种情形。 

  如果造成资产损失,等待资产损失责任人的有3种处罚: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 

  事实上,早在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就曾透露,国资委正在研究制定《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时至2008年9月,《追究办法》终于正式出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表示,《追究办法》使得专门针对中央企业违规经营的责任认定有法可依,更加具体化,明确了央企资产损失行政责任的承担问题。特别是对于国有股违规转让、减持等行为的责任认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起到威慑的作用,从而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在获得肯定的同时,《追究办法》也得到了 “ 内容空洞、可操作性不强 ” 的非议。 

  对此,王志钢表示,任何一个新的法规出台,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它需要在执行的过程中,根据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补充和完善。 “ 而且作为国企的老板,国资委出台的法律规定将会越来越实,越来越具备操作性,越来越科学。 ” 

  对操作性的质疑主要针对资产损失认定标准。根据资产损失金额大小和影响,《追究办法》将资产损失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4类。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便于实际操作,国务院国资委还将根据《追究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进一步研究细化资产损失规模的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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