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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青安:国企红利应该全民分享
发布时间: 2007-09-17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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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日前公布了《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有企业利润独享的时代行将终结。2008年,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将全面展开,今年将在部分企业试点。来自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消息,今年上半年,423户国有重点企业利润总额继续在高位上攀升,累计实现利润5558.5亿元,同比增长34.1%,增速比上年同期加快20.3个百分点,比一季度小幅回落0.7个百分点。今年上半年,423户国有重点企业的资产规模稳步上升,截至6月底,国有重点企业资产规模已达164142.5亿元,同比增加21087.6亿元,增长14.7%。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年起在中央本级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中国实施国有企业分红政策无疑是正确的,从宏观上讲符合公共财政的基本原则。
自1992年中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改为“国有企业”后,在完成上市和实现赢利的14年后,国资委宣布分红,而且在上市时用股权10%来偿还社保的欠账,确实是一个好消息,然而,在国有企业成为利益集团后,全民除了承担“涨价”的付款责任外,没有任何的收益。我们在没有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或者说社会保障这部分欠账巨大的情况下,开始了“全民所有制”改为“国有”。全民所有制的责任被推给了社会推给个人去消化,全民所有制几十年的积累和权利被“小集团化”、“垄断化”。
“国企红利经过种种中间途径后难以找到最终受益人的尴尬”实际上就是一个如何界定“全民”的问题。2006年初,世界银行的一份报告质疑了中国国有企业不向国家分红的合理性,并认为“国企向政府交红利”有助于中国抑制过度投资和经济过热。
世界银行认为,无论从理论上看还是从国际最佳做法来看,尽管国资委是国有股东的代表机构,但国有企业的红利和私有化收入应该上缴给财政部,纳入正规的预算程序,并用于公共支出。如丹麦、芬兰、法国、德国、新西兰、挪威、韩国以及瑞典等国那样。
如果仅仅以上半年7000亿的国企红利来算,至少可以用2000亿建立我们欠债很久的全民医疗保障机制,可以补充我们对于教育的不足,可以弥补地方政府财政对于土地收入的巨大依赖,从而为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为真正的社会和谐作出实质性的进步。
同时,我们必须重新呼吁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水平和经营效率,当国有企业上市,引进国际战略投资,不仅可以补充资金,而且可以转变经营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并且逐步完善对于经营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现在已经到了可以全面推进国有企业“预算管理制度”的时候了。
现在国家对于一些国有企业,依然如科尔奈所说的“父爱主义”,国有企业“亏损———涨价———再亏损———再涨价”,使企业没有心思在经营和管理的水平上下功夫,只要会喊穷就有糖吃。去年国有企业赢利6000亿,如果是年年如此,改制13年来,应该有多少未分配利润?这些利润再投资的效果如何?资金流向又是怎么样?
我们再来看看国企红利的使用安排合法性依据是什么。
从社会主义的法理本质上讲,国家不是全民所有制财产的所有者;而仅仅是管理者。所以用国家所有制(国有制)首先在法理上就说不通。其次从这些年的实践来看,即使是国家管理也必须在劳动人民的严格严密监督下进行;否则这种抽象的国家管理很容易被具体的管理人变成谋私利的手段。全民所有制的国家管理形式非常容易在国有制的名义下转变为权贵所有制;而当今的现实已经在不断证明这一点。
国有垄断企业的高收入,被指为收入分配不公的主要形成原因。这是由于全民所有制改革运作的不规范;使全民的权利一下子变成部分既得利益者的权利。所以,要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保障全民的权利、规范全民所有制的管理入手。垄断行业员工的畸高收入,是他们把全民所有制的高额利润私自瓜分的利益集团化的表现。全民所有制管理缺失,就难以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收入分配秩序;垄断企业可以有剥夺之嫌的政策不断出笼,致使贫富差距持续扩大。
消除收入分配不公,必须要从健全全民所有制的管理入手;建立我国符合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要求的分配和管理体系,如可以使用国有企业红利转移支付方式,把改制和国有企业利润支付给医疗、教育、住房,解决这几个1992年以来就一直欠账的问题,同时希望对于在这几部分的投入比例进行立法,不能把对教育医疗的投入不足一直持续下去。
在“国资分红机制”的基础上,我们呼吁制定《国有企业管理法》,将国有企业的预算管理涉及到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红利等作为法律责任,建立法制化的“中国式国资分红机制”, 否则,国有企业“成本高消费”永远都解决不了。如果没有压力没有要求,国有企业领导那就谁都可以去混混了,占据“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经营只要“涨价”就可以轻松获得利润,严重践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内核。
“国企红利”分配比例和去向,以及该法律的执行,应该由全国人大和政协依法来监督执行,而不是角色不清晰、可以“活动活动”的国资委或者财政部。
应该看到,央企上缴红利的背后不仅有操作技术上的难题,更有各方利益的博弈,需要相关监督、审核机制的建立,但是,这个建立一定是法制化的,监督主体一定是代表人民的全国人大或者政协。从而为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建立法制化常规化的资金来源;中国已经不能再有上海“社保金”的问题出现了!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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