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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私分国有资产背后的玄机
发布时间: 2007-10-25 13:31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据《广州日报》报道,广东佛山工业贸易有限公司正、副总经理利用国有企业转制之机,在召开一个“特别会议”后,便用极其专业的会计手法截留、隐瞒、私分公司财产共计1411万元。其中,246万元发放给职工以结成共同利益集团。近日,2人被佛山禅城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1年半。

  近二十余年以来,在我国私分国有资产的案件常有发生,而私分国有资产的背后又常隐藏着贪污犯罪,两者在表现形式的表象上和结果上常容易发生混同,而实际上区别很大。新刑法颁布后,把私分国有资产罪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犯罪,使之与贪污罪严格划分界限。这两者在量刑上的区别极大,私分国有资产的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七年,贪污罪的最高刑是死刑,且贪污10万元以上即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所以区分这两者极为重要。一般而言,凡是国有单位的负责人员利用职权,擅自将公款公物分给各负责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而不是按一定的方案分给单位人员的,都应按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凡是国有单位的负责人利用职权或单位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按一定的方案分给单位人员,应按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

  回到本案中的情形,除了246万元发放给职工外,其余1165万元巨款究竟走向何方?二被告人及相关人等有无直接或间接占有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这才是此类案件引人关注的焦点。本月10日,广州市纪委在广州珠江钢琴有限公司召开全市国有企业反腐倡廉研讨会,会上披露2003年至今年9月,广州市累计查处国有企业违纪违法案件238件278人,其中“一把手”107人。这其中确实有很多经验需要总结,其中重要一条就是,警惕私分国有资产背后的玄机,深挖贪污犯罪,防止以私分国有资产之名行贪污侵占国有财产之实,让那些国企蠹虫真正得到他们应得的一份法律惩罚。(信力建/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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