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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金融资产多头化监管的弊端
作者:高翔 发布时间:2008-05-20 10:06 来源:中国审计报
   国有金融资产是国家直接或间接出资所形成的资产权利,主要表现为金融企业的国有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我们在现实生活中所接触到的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其他国有独资金融机构的全部资产都是国有金融资产。对上述金融资产进行监管,是提高国有金融资产质量和效益,防范与化解宏观金融风险的客观要求。

  长期以来,我国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呈明显的多头化特点,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组部等职能部门都有权利从不同的角度直接介入国有金融资产的管理。这种以"多头" 和"分权"为显著特征的监管模式随着监管的广度、深度不断拓展,日益暴露出其体制问题:

  首先,多头管理不利于统筹规划。国有金融布局及其发展规划必须在统一的领导下从全局层次统筹考虑,但是现行多头管理模式却制约了国有金融长期发展规划的制订和部署,妨碍保持国有金融控制力和国家金融安全等战略目标的实现。 

  其次,出资人权利被肢解。目前国有金融资产的出资人代表不明确,究竟由谁来代为行使国家的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十分模糊,这实际上导致了国有金融资产责任主体的虚位,加大了宏观金融风险。

  再次,"风险大锅饭"的制度特征突出。与"多头"和"分权"伴随的,必然是一种"谁都行使监管权利,谁都不担监管责任,金融风险遭到漠视,出了问题财政兜底"的局面。已往的无数经验教训已经证明,责任主体虚置的结果必将导致"风险大锅饭",最终可能出现的损失还是由国家承担,而行使监管权利带来的部门利益却被个体从监管过程中截取。

  最后,内部人控制较为严重。由于多头管理,各部门间缺少统一协调机制,致使国家作为国有金融资产所有者的权利被严重削弱,无法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有效管理。经营者越位行使出资人权利,自行作出重大决策,而由此产生的可能损失却由国家承担,导致了金融机构利益内部化、损失外部化的严重后果。

  可以说,统一国有金融资产监管权,无论对于微观的金融企业还是宏观的金融运行都刻不容缓。改革与完善我国国有金融资产的管理体制,实现一元化的金融监管,是合理规划我国国有金融资产布局、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提高我国金融业竞争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

  (作者单位海关总署国际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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