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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光:国资法定位本质是政府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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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孙雷 |
发布时间:2008-06-27 15:52 |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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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结束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草案)》(下简称“国资法”)启动了二次审议。这意味着,立法进程十余载的国资法,在多方争议与因时变革中再进一步。
“与一审稿相比,此次‘国资法’二审稿整体来说有进步,进一步明确了国资委作为纯粹、干净的出资人角色。”6月26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资法起草小组成员李曙光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
在二审稿中,对加强关联交易过程中,国有资产损失惩罚力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条款做出了“微调”,引起了人们广泛关注,同时,二审稿还将该法名称改为“企业国有资产法”。
李曙光指出,作为一部旨在界定、确认国资产权的基础性法律,人们对其寄予着深厚期待,而法律调整范围、国资委定位,一直是“国资法”顺利推进的最大障碍和焦点。
在他看来,目前的草案更多是小“国资法”的概念,未来如果不继续推进,将离《国资法》原先立法初衷渐行渐远。而如果继续推进,该法可以成为一个非常坚实的基础,对未来国有资产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和市场化起到很好规范作用。
国资委应是纯粹的出资人
《21世纪》:你对“国资法”二审稿总体如何评价?
李曙光: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整体来说是有进步的。内容表达得更准确了,对于我们原来争论的内容做了一个结论。
例如一审稿第10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二审稿则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两款,分别加以规定。这进一步明确了国资委作为纯粹的出资人的角色定位。同时它意味着,将来的政府部门,也应该向纯粹的出资人转化,才能够担任这个出资人。这是二审稿一大亮点。但同时,我们觉得这次修改还是留下了一个尾巴,应该彻底删去。
“国资法”的立法,不是简单的对于现状的法律描述,更应该是对目前体制的突破、制度的改革。从法律上找到突破口,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彻底从权利、义务、责任这个角度来理顺。我们要制定的“国资法”,既然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游戏规则,它肯定要解决这个问题,否则等于原地踏步。
《21世纪》:可也有另一种声音认为,我们要充分考虑到中国的现实,目前大踏步改革的条件似乎还不成熟?你指的“尾巴”是什么?
李曙光:当然,我们可以说改革突破要照顾到我们现在的时机、条件、因素是不是成熟,还有考虑现实的利益,但是我们的方向应该非常明确。
这个重大突破就是让出资人成为干净的出资人,不要回到原来政企不分、政资不分这个老路上去。而现在第十条遗留了这个尾巴,我建议坚决割掉,不要留。这也是目前“国资法”推进最重要的障碍之一。我希望三审稿能够有重大的突破。
30年改革开放的目标就是让政府归位,让国有企业归位,就是市场化体制的改革,就是依法行政,这样的话我们的企业才有市场竞争力。所以《国资法》的定位问题,本质上是政府的角色定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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