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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资法草案二审看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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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文宗瑜 |
发布时间:2008-08-11 09:05 |
来源:产权导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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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二审的《国资法草案》,还是无法统一纷争的意见。更名为“企业国有资产法”,似乎能够进一步明确其适用范围,但是,从人大常委会委员们所发表的“广泛”意见看,国资管理的许多问题不是一部国资法能够解决的。
在某种意义上,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也是国有企业及国资管理改革的三十年,从国企管理方式改革到国企产权制度改革,从国资保值增值改革到国资管理体制改革,国有企业及国资管理改革的大多数问题集中到“体制突破”这一难点上。关于国资法立法的争论,从表面上看是立法技巧问题的分歧,在本质上却是国资管理改革的“体制突破”问题。当把希望寄托到通过一部国资法解决“体制突破”问题的时候,大家希望在国资法草案中看到“体制突破”问题的答案。但是,在国资法草案的一审稿、二审稿中找不到答案,必然是意见纷争,分歧多多。
国资管理改革的“体制突破”,不能完全依赖立法来推动,应该主要是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深化及其他经济体制配套改革来实现。目前的国资管理体制不是立法形成的,当然,也就无法通过国资法的立法来进行根本性的改变。与其通过《国资法草案》的一审、二审甚至三审或四审来实现国资管理改革的“体制突破”,还不如通过行政力量及行政管理机构的调整来推动。从目前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障碍、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徘徊不前、国资委某些职能的错位等问题来看,国资管理改革的“体制突破”应该从国资行政管理权与“出资人代表”权的两权分离、国资管理与管人管事相分离、国企运营及国资管理的信息公开披露三个方面切入。
一、国资行政管理与出资人代表的两权应该分离
过去五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效益最好及利润增长最快的五年, 2007 年央企实现的利润超过 1.1 万亿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问题或问题已经解决,也不能简单得出“国有企业可以搞得好”的结论。央企利润过快增长的背后掩盖了一些体制性的问题,一是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的垄断性进一步加强,二是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的集权现象更严重。在某种意义上,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正在朝着“成为特殊利益集团”的目标迈进。那么,问题的根源在哪里?国资行政管理权与国资“出资人代表”权的两个权力合二为一,是问题的根源。两权合一,不仅影响了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也阻碍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国作为全世界经济大国中国有资产数额最大和国有经济比重最大的“两大”国家,必须有一个国资的行政管理部门;同时,也应该明确谁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从法理上来说,这是应该有的两个权力,但是,如果把这两个权力合一,集中到一个部门尤其是集中到一个“特设机构”部门,就会导致权力不受制衡。 2003 年之前,国资管理是多部门共同管理,被称之为“八龙治水”,国资管理水平比较低; 2003 年之后,国资管理权力实现统一,在政府序列之外设立一个“特设机构”,把两个权力合一赋予这个“特设机构”。从作为“特设机构”的国资委的运行看,是在同时运用国资行政管理权、国资“出资人代表”权的两个权力。但是,各级国资委更喜欢用的是行政管理权,国有企业认可的也是行政管理权。国资法草案一审、二审争论中,似乎大家更认可国资委被定性为“出资人代表”。从全世界大多数国家看,无论是国有资本的“出资人代表”,还是私人资本的“出资人代表”,都是“人格化的资本所有者代表”,不仅要有运营及管理资本的专业能力,而且要有承担经济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责任能力。从目前国资委的专业能力及责任能力来看,被认定为国资行政管理的机构,似乎更符合实际。
国资行政管理权与国资“出资人代表”权的分离,并不意味着把国资委分成两个不同的机构。从中国“两大”(国有资产数额最大、国有经济比重最大)国情看,必须设立国有资产的行政管理机构,行使行政管理权。作为行政管理机构,国资管理机构不一定行政级别太高、机构太大,也不一定非要称之为“国资委”,甚至可以根据政府机构精简及调整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把国资管理机构归口于某个“委”。国资行政管理机构存在及发挥作用的关键,是其职能准确界定及职能充分履行。
在国资法陆续出台及其他配套改革不断推进的条件下,国资“出资人代表”权不需要专门设立一个机构来行使。主张设立一个机构行使国资“出资人代表”权的理由,不外乎就是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效益低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和设不设国资“出资人代表”权的专门机构没有直接的关联。如果经营性国有资产设立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那么,是不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金融性国有资产都要分别设立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国资“出资人代表”权应该是通过法律、制度、政策发挥作用,如果法律、制度、政策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就不会产生掠夺、侵吞、浪费国有资产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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