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在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过程中,整个过程必须是透明的,同时企业要拥有一定的自主权。
一旦决定对某一国有企业实施转让,要在政府公报上登载对这一国有企业进行转让企业的评估报告,然后将这一报告递交到股权及转让委员会。同时,还要招标挑选受让方。这种招标是完全公开的,选定受让方常依据经济(保证国家取得合适的转让收益)、社会(能解决被转让职工就业)、企业(能使被转让企业有稳定发展)三大标准。
股权转让委员会在对递交来的企业档案进行研究和听取企业、咨询银行以及经济财政部国库司的汇报后,将负责确定企业的最低价值,然后将最低价值的报告公布于众。该委员会还要审查其所确定的最低价值是否得以落实并公布关于转让运作具体办法的政府公报,在政府公报上登载经济财政部长签署的政令、确定通过公开出售报价进行转让的操作办法、预留给职工的股份、承包人包购数量和向投资者进行定向出售的股票数量等。最后进行转让认购。
法国产权交易方式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使得产权转让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使国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保障。二是加强对产权及股权转让收入的管理,逐步建立国有资本金经营预算,全面反映国有资本收支。三是完善有关产业政策和制定准入制度。准入制度要明确哪些行业的企业国家要控制,哪些企业国家可不控制甚至全部退出,要实现国有资本的有序进退。四是积极发挥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各类中介机构的作用,使得转让活动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和有序进行。(经济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