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涛: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应疏堵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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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时间:2015-12-20 14:13

  12月20日,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主办的“互联网+”时代的金融学研究与金融教学改革——第二届(2015)中国金融管理论坛在北京举行。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高级研究员管涛表,应该统一监管资源,明确系统性风险责任主体,强化监管独立性,积极疏导社会投融资客观需求,大力提高社会投融资信息,透明度是对金融创新施加有效监管的急迫要求。

  他认为,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监管应该坚持疏堵并举。从堵和疏并重的角度着眼,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提高券商融资门槛,提高券商融资杠杆倍单率等手段,拓宽合法融资渠道,明确民间配资公司的资质要求和最高融资杠杆限制,并将分仓帐户体系纳入监管体系,通过提高信息透明度。

  第二,跨市场的金融创新促进金融监管走向统一融合。在目前的分业监管的情况下,各个监管部门也难以做到有效的协调。即使做到有效协调,在机构监管方面可能遇到超过视野的操作。所以客观上将所有流程纳入统一的监管范围,由单一机构行使监管职责,监管不应该仅限于具体业务的合规,对债券、股票、信托、信贷的稳定要确定明确的监管责任。

  最后,金融监管必须避免影响到各个金融领域的经营实体、金融产品及价格体系。

  以下是文字实录部分:

  今年6、7月份股市有一个波动,我们正在进行反思,6月15号证监部门有一个条文,导致了反向的剧烈调整,有暴涨之后必然有暴跌,具体的场外配资扮演什么角色,我到了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以后,专门成立一个课题组对股市波动进行反思,小的题目就是对场外配资的研究,在这里结合互联网创新呢,我想讲三个看法,第一个就是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监管应该坚持疏堵并举通过HOMS系统场外配资,导致杠杆放大,是酿成国内股市剧烈波动的一个重要原因,事后监管部门对于提供HOMS技术的相关公司进行了查处。本来作为监管部门的本意是为了保护投资者,避免过度投机,但是客观上又把这些本可以纳入监管的大量基金挤出了监管视线,客观上刺激了低门槛、高杠杆场外配资的迅猛发展。由于场外配资在传统证券市场监管范围之外,缺乏有效的信息获取途径,出的一些规定跟市场预期有很大的差异,导致了市场的集中的强制平仓,形成了踩踏,造成了后面的暴跌。

  而在HOMS之前,在之前也有很多互联网创新的技术,比如说余额宝,人人投这些产品,实际上他发展很快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满足社会各阶层的强烈的投资意愿和融资需求,这是一个大的背景下,更大的背景就是在全球主要货币当局实行宽松货币,产生投融资的需求。对场外配资进行了清理,对HOMS进行了取缔,这是一种技术手段,对它的打击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客观存在的杠杆投资的需求,而且在现在计算机,互联网技术蓬勃发展的今天,你把这条道堵住了,有可能会从另外一条道冒出来,如果不拓宽合法渠道,很可能会催生新的技术监管的创新。

  那么从堵和疏并重的角度着眼,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提高券商融资门槛,提高券商融资杠杆倍单率等手段,拓宽合法融资渠道,明确民间配资公司的资质要求和最高融资杠杆限制,并将分仓帐户体系纳入监管体系,通过提高信息透明度,这是我们的第一点的看法。

  第二点看法是跨市场的金融创新呼唤金融监管走向统一融合,我们并不是说一定要把相关的监管机构都整合起来变成一个,至少在一些功能上有所协调。近年来的互联网创新呢,表现越来越明显的跨市场的特点,产品的设计的各个环节呢,都符合相应领域的监管规则,但是此环节构成的整体很容易突破法律框架的约束。作为投机者来讲,他从境内、境外跨境转移可能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作为监管部门,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很难让信息充分的沟通,政策充分的协调,每个监管部门的职责是不一样的。证券投资能不能设企业,那是工商和商务部门管理的事儿,能不能买买股票,那是证监企业的事儿,证监部门不知道买卖股票的钱是哪里来的,外资局不知道换成人民币以后是干什么的,所以在管理上确实有很大难点。我们在这一次分析场外配资也发现,你从表面上看每个环节都符合相关的法律,但是串起来发现是脱节的,我们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所以跨市场的金融创新,使得单部门很难发挥监管作用,涉及各部门的利益的时候,造成彼此的推诿,导致监管真空。

  这里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一个简单的场外配资的流程,配资公司和信托公司合作开发一款结构化证券投资产品,配资公司自有资金一亿,信托公司独资两亿,在整个流程过程中,商业银行发这种理财产品,软件公司出HOMS系统,然后为其开帐号建立交易,有四个环节,每个环节都符合法规,违法的环节是配资公司向匿名的配资客户进行分仓帐户,然后进行股票投资交易使用,个人操作并没有证券公司留下记录,突破实名制的原则。有的软件电子公司提出的交易技术,像洗黑钱一样的,所有的交易记录都给你删除掉,这是很大的一个隐患。

  由于这种配资公司并不在一行三会的传统监管范围内,他的财务状况、杠杆倍率、融资渠道等,对于监管部门来讲,都不知道具体的情况。当然在整个实际运营中,那几方,银行、信托、证券公司对于操作是心知肚明的,为了确保资金安全,甚至会参与配资公司的交易,所以在这种对场外资金进行清理之前,并不掌握场外配资的具体情况。在目前的分业监管的情况下,没有一家监管机构有能力监管市场风险所具备的信息和权威,各个监管部门也难以做到有效的协调,即使做到有效协调,在机构监管方面可能遇到超过视野的操作,所以客观上将所有流程纳入统一的监管范围,由单一机构行使监管职责,监管不应该仅限于具体业务的合规,对债券、股票、信托、信贷的稳定要确定明确的监管责任。实际上在股市波动以后一方面证监监管部门对场外配资进行了清理,而且对系统的介入也进行了重新的规范,重新登记,然后在统计方面,信息方面,实际上也有一些新的举措,我看11月底的时候,人民银行司长在研究院举办的第二届互联网金融高峰论坛上,人民银行已经将互联网金融统计入金融业务部门。

  最后一个看法是认为金融监管必须避免影响到各个金融领域的经营实体,金融产品及价格体系,但监管机构既不应为独立经营的金融机构设置具体的经营目标,一旦监管部门有发展的目标以后,就很容易对有利于目标实行的金融创新放松监管,造成违规的部分。还是以HOMS系统为例,场外配资对HOMS大范围使用,已经使用了很长时间,对实名制的做法,业内早已经知道,但是由于前期我们资本市场的发展被社会舆论赋予了过高的使命,所以在监管部门,对于场外配资的情景就有所顾及,投鼠忌器了。在股民上市公司政府对股市上涨都持肯定情况下,对各类杠杆入市都采取了默许的状态甚至是纵容。而且银行证券信托公司在配资业务都能分得一杯羹,只要不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任何部门都缺乏动力对它主动约束,最后导致杠杆急剧膨胀,股市也在快速上涨中积累了巨大的风险。像我们在2008年的时候,从六千多点跌到两千多跌,也没有入市的情况,这次股市上涨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杠杆资金推动了股市的上涨,然后杠杆资金的强制平仓加剧的调整。

  从股市振荡的经验教训表明,规避现有法规为目的的金融创新往往可以迅速活跃市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导致监管机构不愿对其进行监管。从余额宝,场外配资等金融创新短期内急剧膨胀的经验看,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创新由于可以充分挖掘从草根到精英各个社会阶层的投融资需求,很容易在监管机构反映过来之前就已经形成巨大的市场规模。监管如果在活跃的时候,对它放任,那么就容易造成野蛮生长,最后导致尾大不掉,带来系统性风险,所以坚持合法合规是金融创新准入的基本原则,才能确保监管独立性,防患于未然。体制机制的问题,还有很重要的就是监管不足,还有监管的一些专业性不够的问题。

  最后概括一下,对于任何金融创新都应该有基本的监管体系,不能够放任自流,以至于尾大不掉,养虎成患。互联网金融只是拓宽获取金融服务的渠道,而改变金融交易的本质。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金融创新在极短时间内动员庞大社会资金,跨市场运作的能力大为增强,我国目前以分业监管为基本框架的金融监管体系在风险识别、评估、预防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所以我们总的看法是应该统一监管资源,明确系统性风险责任主体,强化监管独立性,积极疏导社会投融资客观需求,大力提高社会投融资信息,透明度是对金融创新施加有效监管的急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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