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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长效监管机制规范行业发展
发布时间: 2007-02-28 11:01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本报记者 周松林 吴铭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今日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会员管理规则的出台,标志着证券交易所基本业务规则体系已经完全齐备和实现全面规范,对于规范会员证券交易及其相关业务活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将有积极意义。为此,沪深证券交易所负责人就该规则出台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等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两所还将陆续推出《会员管理规则》的系列解读文章。

  适应监管实践与市场环境变化

  记者:《会员管理规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会员管理规则》明确主要适用于普通会员,即境内证券公司。与普通会员相对应的是特别会员,指证券交易所接纳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和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或者其驻华代表处。特别会员组成复杂,权利、义务、业务范围与普通会员不一,因此,会员管理规则仅适用于普通会员即境内证券公司的管理,特别会员的管理将另行制定办法。


  记者:请介绍一下《会员管理规则》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答:出台《会员管理规则》,一方面是会员监管工作实践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体系完善的内在需要。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管理会员是行使自律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

  在《会员管理规则》出台之前,1998年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会员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是会员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在过去的八年中发挥了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作用。但随着会员监管工作实践的发展变化,这两个暂行规定从规范内容上、立法理念上已经难以适应会员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另外,在两所的业务规则体系中,基本业务规则层面的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已经完备,唯独缺乏会员管理的基本业务规则。因此,从完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体系、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出发,制定一部内容完整的会员管理基本业务规则显得尤为必要。

  另一方面,证券市场的法制完善、证券行业的规范发展推动了《会员管理规则》的出台。近年来,《证券法》、《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相继实施,《证券公司监管管理条例》正在制定过程中,会员也正由综合治理阶段向常规监管阶段转型,法律环境的完善以及在会员综合治理工作中所作的反思和积累的经验,会员管理思路逐渐清晰,出台一部职责明确、措施得力的会员管理规则的条件已经具备。

  《会员管理规则》明确界定了会员职责权限,强调业务风险的事前防范,有助于促进会员规范经营,有助于提高会员作为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同时,该规则也将对提高证券交易所依法管理水平发挥积极作用。

  会员须关注四方面新要求

  记者:会员管理规则涉及了会员管理的哪些方面?会员需要注意哪些新制度、新要求?

  答:会员管理规则共8章87条,除了总则、附则外,按照准入管理、持续管理、退出管理的逻辑顺序,依次规范了以下内容:会员资格管理、席位与交易权限管理(深交所为“席位、交易单元与交易权限管理”)、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管理、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纪律处分。

  会员管理规则既是对长期以来会员管理工作的总结,同时又是对近年来会员管理制度创新的确认,需要特别提请会员注意以下四方面规定。

  一是证券交易所对会员实施的交易权限管理制度。这一规定立足于“事前控制”,根据会员的经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技术及人员配置状况等,对其参与证券交易所交易品种、交易方式以及参与的交易规模设定一定的资格要件,防止会员开展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的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目前证券交易所已经在国债买断式回购、上证基金通、权证等业务中实施了交易权限管理。

  二是证券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的两级管理制度。对于异常交易行为,一方面要求会员应当接受、配合证券交易所对其交易行为的监管;另一方面强调了会员对自身及其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会员接受客户委托时,发现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应当告知、提醒客户,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可以拒绝接受委托,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对于自身异常交易行为也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三是会员对客户的风险管理责任。《会员管理规则》要求会员不仅应当向客户介绍交易品种及相关业务规则,尽到一般性的风险提示义务,还应当针对特定交易业务根据证券交易所要求与客户签订风险揭示协议,揭示证券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另外,会员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要求对风险控制情况进行自查,并且接受证券交易所对其风险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是会员应当配合证券交易所采取的监管措施。《会员管理规则》列举了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要求整改、约见谈话、专项调查、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提请中国证监会处理等七种监管措施,并明确了会员对证券交易所采取的监管措施的配合责任。证券交易所采取的监管措施,有助于及时发现、制止会员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风险事项。

  明确会员代表工作职责

  记者:《会员管理规则》对会员主要提出了哪些日常管理要求?

  答:《会员管理规则》不仅规范了会员的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还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管理要求,如会员代表制度、会员报告制度等。会员应当指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代表,作为与证券交易所各项业务往来的组织人、协调人,承担履行会员报告与公告义务、组织会员参加证券交易所培训、办理会员资格相关业务等十项工作职责。

  当然,在具体落实十项工作过程中,会员代表可以授权会员业务联络人代行职责。在会员代表的工作职责中,尤为重要的是履行会员报告义务,这是证券交易所及时掌握会员情况的有效途径,也是会员与证券交易所建立和谐关系的表现。《会员管理规则》在以往暂行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证券法》的要求,重新梳理了会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确定了定期报告内容、临时报告内容、即时报告内容,使报告事项更具有务实性。我们希望会员代表以及相关的会员业务联络人能够认真学习,全面落实。当然,我们也在抓紧研究,采取措施,尽力为会员履行报告义务提供方便。

  记者:沪、深证券交易所同时发布会员管理规则,请问两所会员管理规则在内容上有何差别?

  答:鉴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会员范围一致、监管工作内容大体相同,因此,为便于会员理解和贯彻,会员管理规则制定工作启动伊始,两所就在中国证监会的协调下,确定了两所会员管理规则应尽量保持统一的原则。因此,在起草过程中,两所坚持贯彻执行这一原则,只有在确实存在实质性差异的问题上各自有所保留。

  此次出台的两所会员管理规则在内容上基本相同,只在第三章席位与交易单元问题上略有差异,而这一差异产生的原因在于两所历史上交易模式的差异带来两所目前席位拥有量和使用量的不同。为维护会员席位的保值、增值,同时考虑到两所实际情况的不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明确提出限制席位总量,不再新增席位。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规定了限制席位总量,没有规定不再新增席位。

  另外,近年,两所先后对席位制度进行了调整,上证所引进了“参与者交易业务单位(简称“交易单元”)”的概念,并已在年初发布的《交易规则》中作了规定;深交所引进了“交易单元”的概念,但是在《会员管理规则》中首次提出。因此,交易单元问题的法源差异,引起条文表述上的不同。

  交易所可主动取消会员资格

  记者:与1998年颁布实施的会员管理暂行规定相比,《会员管理规则》中会员资格管理部分是新增内容,请问对于会员资格的管理有无新变化?

  答:会员资格管理这一章节,是按照新设、变更、注销这一顺序着笔的,新设和变更环节与以前做法一致,但在注销环节有所变化。会员资格的注销包括了会员主动申请终止会员资格和证券交易所决定取消会员资格两种情况。对于会员应当申请终止会员资格而不申请的,证券交易所可以主动取消其会员资格。根据这一规定,证券交易所将加大对已经被取消证券经营业务许可的风险处置会员的清理力度,及时注销其会员资格,以严肃会员资格管理制度。

  记者:据我所知,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累计三次被自律组织纪律处分,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请问会员管理规则有没有相关的条款与之相衔接?

  答:《会员管理规则》注意到了与《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衔接。总则部分明确规定了会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接受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在纪律处分章节沪深证券交易所亦明确规定: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会员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证券交易所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措施;对于累计三次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可同时报请中国证监会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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