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行情变化,资产可能大于负债,但现已属于托管清算阶段,与原来股东无关。
□本报记者 赵彤刚 王光平
近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诉讼引起业内人士的关注。已被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托管的汉唐证券,其大股东海南润达实业公司对有关监管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重新对汉唐证券的证券类资产进行评估。
知情人士透露,除汉唐证券外,被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托管的中关村证券的原股东,也在试图要求重组中关村证券,甚至希望重新发给券商牌照。其他一些被托管的问题券商目前也在观望之中。
很明显,股市持续走牛使得券商的盈利迅速增加,一些已被托管清算的问题券商也欲趁机“咸鱼翻身”。
但业内人士指出,这些问题券商在进入托管清算程序后因市场变化而产生的收益与原股东无关,不能作为其要求改变处置方案的依据。
尚缺乏法律依据
此前,润达曾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原定于7月25日开庭审理,但后来因故延期。
业内人士指出,当年问题券商因违规经营、濒临破产,虽因清算过程复杂没有完成破产程序,但并不能由此成为在股市转牛后要求改变处置方案的理由。“如果现在改变处置方案,一旦市场再次转熊,这些问题券商还是难免会有破产风险,会再次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因此该破产的就要破产。这样也有利于支持其他券商做大做强,而不是简单地依赖市场行情。”
不过,法律界一位人士认为,目前国内法律法规尚未对券商托管对象、托管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容易造成这类纠纷。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对此作出明确界定。
清算中的股东权利
润达方面在诉讼中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股东虽不能处置财产,但有对于公司重大资产处置的知情权,因此清算组应该告知原股东清算进程、清算方案以及其中的重大事项。
业内人士指出,《证券法》并不支持这一要求。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而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撤销有关业务许可。
清算组所依据的正是《证券法》相关规定。北京的一位律师表示,在清算过程中券商股东权利理应受到限制,原股东不宜介入清算过程。“行政清算不是破产清算,只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清算才是破产清算。”
这位律师指出,券商之所以被托管清算,就是因为其大股东没有尽到相关责任,导致券商违规经营,挪用客户保证金,造成资不抵债。被托管之后,由代管方垫付资金填补缺口。虽然由于行情变化,资产可能大于负债,但现在已经属于托管清算阶段,这时候与原来股东已经没有关系了。
转让价格是高是低
润达方面还指出,信达将22家证券营业部以5300万元的价格分别转让给信达证券和华创证券,转让价格过低。润达实业表示,在进入牛市以后,汉唐原有证券营业部收入不断增加,22家营业部仅1个月的手续费收入就达5000多万元。润达实业委托的评估公司4月份对其22家营业部的评估价值为10.3亿元。
不过,法律界人士认为,按照有关规定,证券类资产包括交易系统、结算系统、通讯系统、交易席位,并不包括牌照、客户资源等无形资产。按照转让合同中所作的评估报告,汉唐证券的证券类资产价值只有4000余万元。因此,以5300万元的价格转让并不存在价值低估,相反还存在一定溢价。
另外,润达方面称,在转让过程中,并没有进行公开招、投标。但业内人士透露,汉唐的证券类资产转让曾向有条件的创新类券商进行了询价,当时有几家券商参加,通过询价最终成交价格比评估价格高出近三分之一。
上述律师还表示,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意味着业务停止经营,因此不会再产生收入。但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在托管清算后仍会让营业部继续经营。此举是出于稳定社会的考虑,其收益与原股东无关。(中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