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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存管六大原则有望明确
发布时间: 2007-11-30 14:59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工作已近成功。在推进第三方存管的同时,有关部门也在着手将制度变革的经验进行总结并固化到即将出台的《证券公司监管条例》中。

  据初步了解,有望纳入《证券公司监管条例》中的第三方存管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六项:一是明确证券公司应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根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明细账簿,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进行钩稽核对,并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明细查询机制。二是商业银行承担客户资金出纳职责,客户存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须通过商业银行办理。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业务。三是证券公司承担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会计主体职责,承担客户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责任。四是证券公司应完善客户资料体系的管理,加强客户交易前端控制,防范客户交易风险向商业银行转移。五是证券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使前中后台在职能定位、业务流程和技术系统各自独立完善的基础上相互制衡,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达到安全运行的状态。六是证券公司和相关商业银行应按规定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客户资金状况。

  “修订后的《证券法》中涉及到账户规范管理的条文共有5条”,业内专家介绍说,”其中除了规范账户保密、证券账户开立、交易与清算交收责任、开户和交易记录保存之外,最重要的一条规定就是第139条。”

  修订后的《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证券法》第139条特别提出,第三方存管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按照这个逻辑来说,在国务院法规,即《证券公司监管条例》中明确第三方存管的办法和实施步骤,是得到《证券法》授权的。”上述专家表示。(邵刚/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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