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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2007年报将凸现审慎原则
发布时间: 2007-12-21 09:07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对证券业长远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针对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核算问题的通知》,业内专家昨日表示,这两则通知对券商今年年报编制的有关细节问题进行了规范,统一了券商相关资产的计价标准,明确了交易风险准备金的计提,2007年券商年报将凸现审慎原则。

  某创新券商会计部负责人称,根据此前的规定,从今年三季度开始,所有证券公司统一实行新会计准则,而中信证券等一些上市券商和准上市券商,半年报中已经开始执行新的准则,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证券公司业务的特殊性,一些细节方面并没有得到统一,自营、资管、直接投资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各家券商采用的标准就不尽相同,也各有道理。在此次下发的通知中,资产计价标准得到了明确。如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以当日收盘价作为公允价值;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佣金收入和证券自营业务收入应当在证券买卖交易日予以确认;集合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参照基金核算规定执行,等等,这将使得今年的券商年报更具可比性。

  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在资产的分类上,此次通知明确规定,证券公司持有的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集合理财产品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投资,限售期结束后不得重新分类至其他类别金融资产,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并不影响当期利润,所以也就避免了因资产分类的变化对券商利润的影响。

  而一些业内人士认为,随着各类资产计价标准的明确,一些证券公司2007年度的利润将不可避免地受到一定影响。在牛市的背景下,券商资产计价由成本法改为市价法,就可能增加账面利润或者净资产,由市价法改为估值法,就可能造成利润或净资产的下降。

  “此次通知还明确了对交易风险准备金的计提,充分体现了审慎性原则”,一家知名券商的证券业分析师称。他表示,尽管证券法对交易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有所规定,但实际会计处理中,券商一般只提法定公积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而根据新的规定,从2007年年报开始,券商必须按不低于税后利润的10%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这对于证券公司防范经营风险和证券业的长远健康发展,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剑鸣/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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