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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或以三种方式参与股指期货
作者:蒋家华 发布时间:2008-01-18 08:41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券商基金银行参与股指期货相关办法基本成型
 
  消息人士透露,《关于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有关问题的通知》基本成型,监管部门将择机公布。该《通知》的征求意见稿明确,证券公司可通过IB制度、自营方式和集合资产管理方式参与股指期货,但不得开展专门投资于股指期货的资产管理业务。

  上述人士称,《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有关问题的通知》已进入最后修订阶段。有关方面对《商业银行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期货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已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IB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上述征求意见稿明确,一家券商只能为一家期货公司提供IB业务,并且只能以总部名义与期货公司签署IB业务协议,证券营业部不能单独与期货公司签署此类协议。截至去年12月底,只有银河证券获证监会批准从事IB业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公司自营参与股指期货应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证券公司所有未平仓头寸的期货合约自营业务实际占用保证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开展股指期货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是创新类或规范类证券公司;证券公司自营股指期货的账户必须向当地证监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及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报备。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不允许证券公司开展专门投资于股指期货的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股指期货领域的,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示该投资范围与投资比例,用于套期保值,并经证监会核准;已经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要投资于股指期货,应当取得委托人同意,修改资产管理合同,并经证监会核准。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只能以套期保值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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