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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融资融券渐行渐近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4-25 09:31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4月2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前者将于6月1日起施行,后者于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两个条例的出台,对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证监会昨日召开的专题会议认为,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健全证券公司市场准入机制,保护客户资产安全,鼓励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确立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等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制度基础,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证券公司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不得拿客户资产去担保

    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负责人表示,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重要的中介机构,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前些年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挪用客户资产,侵害客户利益;账表不实,账外经营;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控失效,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失职、渎职;经营模式僵化,盈利空间狭窄等。因此,有必要制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条例规定,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应当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对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申请查封、冻结或者强制执行;除法定情形外,不得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不得以客户的资产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条例对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账户管理、信息报送、监管措施等做了三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规定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账户应当实名,证券账户应当报备;二是明确了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信息报送制度;三是强化了证监会的监管责任和监管措施。

    条例规定,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是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中必需的非货币财产;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以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证券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要经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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