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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监管和风险处置条例正式出台
作者:于扬 发布时间:2008-04-25 10:11 来源:证券时报
    4月2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将于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防范证券公司风险为出发点,重点规定了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和融资融券等主要业务的规则和风险控制措施。从账户实名、持股分散、规模控制等方面,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进行了规定;从账户报备、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禁止保本保底、对有关账户的交易行为实行实时监控等方面,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作了规定;从账户开立、融资融券比例、担保品的收取、逐日盯市制度等方面,对融资融券业务作了规定。

    为防范证券公司进行账外经营,《监管条例》除了规定证券公司应将客户资产交由第三方存管外,同时还明确规定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账户应当实名,证券账户应当报备。

    《监管条例》对证券公司市场准入条件作了规定。为了防止股东将不良资产带入证券公司,保证新设证券公司的资产质量,《监管条例》对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作了规定: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是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中必需的非货币财产;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即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规定了证券公司五种主要的风险处置措施: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处置条例》中有关证券公司破产的规定还与《企业破产法》做到了有效衔接和细化落实。规定证券公司被依法撤销、关闭时,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清理工作完成后,证监会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清理组可以申请对被撤销、关闭的证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证券公司或者其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不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证监会在批准破产清算前撤销其证券业务许可,证券公司停止经营证券业务,并安置客户;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证监会对证券公司作出撤销决定,进行行政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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